(2015)晋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吴绍达。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订立了《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玉龙山庄”项目的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认可乙方制作的宣传片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制作费尾款(合同金额的20%)壹万捌仟元(即18000元),乙方在收到尾款后交付所有成品”。合同第五条约定“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制作素材,制作期将相应随之顺延;如未按时支付各期款项,除制作期将相应随之顺延外,还需按应付款项的2‰/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款项为止”。合同正式执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与第二期制作款共计30000元,原告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样片,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确认定稿。但此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制作款,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仍然不予理会。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维动画制作费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每日按2‰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资料:1、《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一份;2、《福建佳视公司三维动画签收单》传真件一份;3、银行业务回单两份;4、律师函、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复印件各一份;5、《客户发票联签收单》一份。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证明资料1、3、5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证明资料2与原告证明资料1、3、5可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前述原告证明资料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证明资料4,因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系复印件,且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律师函寄给被告,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玉龙山庄项目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总时长240秒;2013年10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项目的制作素材后十日内,向原告预付第一期预付款;本项目制作期3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自被告完成全部前期工作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制作期,修改期将根据修改量另行商定,如因被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前期工作,则制作期时间顺延;被告负责本宣传片的制作方案和样片确认签收的经办人为杨绍新;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样片后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地提供修改意见,原告根据修改意见对样片进行整改,如逾期未提供修改意见,视同被告确认样片合格;合同总金额48000元,分期支付:(1)被告在2013年11月10日前预付给原告第一期制作款10000元,(2)原告应在制作期内提供样片,被告收到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制作费20000元,(3)被告认可原告制作的宣传片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原告支付制作费尾款18000元,原告在收到尾款后交付所有成品;被告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原告付款,原告收到第一、二期款时提供全额税务发票;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各期款项,除制作期将相应随之顺延外,还需按应付款项的每日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款项为止;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均可向其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制作款10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三维动画影视宣传样片,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二期制作款20000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指定经办人杨绍新在《福建佳视公司三维动画签收单》中签字,确认同意按样片制作成品。同日,被告指定经办人杨绍新亦签收了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48000元)。之后,被告未支付制作费尾款18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维影视宣传片制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制作了三维动画影视宣传片,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确认同意按样片制作成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认可宣传片样片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2月21日前支付制作费的尾款。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制作费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4年2月22日起算。讼争合同约定“需按应付款项的2‰/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属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应承担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子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