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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青与姚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姚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43号申请执行人杨青。被执行人姚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忠平支付杨青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13,承担执行费14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忠平名下有鄂C×××××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姚忠平名下鄂C×××××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丹萍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