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西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男,汉族,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以南、徒骇河以东。法定代表人刘思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 锐陪审员 刁文佼陪审员 葛月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