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精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11号原告上海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言,总经理。被告上海精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力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