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英来与郭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来,郭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来。被执行人郭庆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瓦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庆海存放在其家的玉米4000斤。二、被执行人郭庆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郭庆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