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信能与张振莲、杨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信能,张振莲,杨荫荣,杨雄强,黄映,张振玲,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42-1号申请执行人:罗信能。被执行人:张振莲。被执行人:杨荫荣。被执行人:杨雄强。被执行人:黄映。被执行人:张振玲。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振玲。罗信能与张振莲、杨荫荣、杨雄强、黄映、张振玲、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信能于2015年10月2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需要,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莲、杨荫荣、杨雄强、黄映、张振玲、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4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振莲、杨荫荣、杨雄强、黄映、张振玲、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