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6号原告周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周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