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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6号原告周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周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