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601号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毛江虎,该局局长。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敖小宝,男,1974年8月24日生。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凌峰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人民陪审员  陈联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