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601号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毛江虎,该局局长。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敖小宝,男,1974年8月24日生。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敖小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新余市俊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凌峰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人民陪审员 陈联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