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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9号原告轩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被告金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轩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轩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法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