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9号原告轩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被告金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轩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轩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法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