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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益伟与浙江鼎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伟,浙江鼎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5176号原告:陈益伟。被告:浙江鼎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伟诉被告浙江鼎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益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益伟负担。余款725元退还原告陈益伟。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