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何燕、吴斌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何燕,吴斌,徐友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11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连柏林,行长。被执行人何燕,女,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吴斌,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徐友钟,女,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海市。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6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执行人何燕、吴斌、徐友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6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健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杨现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