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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样召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样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样召,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余江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监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样召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中华、被告人于样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于样召伙同周某某(在逃)预谋后赶至驻马店市区天中广场跳广场舞的地方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作为舞伴。于样召自称叫吴光明,是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开发巴黎春天项目的沪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同年8月8日上午,于样召约李某某在纳雅连锁酒店佳和店见面,称自己给领导送礼钱不够,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同意并于当日15时在巴黎春天项目部门口李某某车内将5万元现金交给于样召。于样召得款后逃走并将赃款挥霍。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样召处查扣2000元钱,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样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样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样召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于样召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样召的适用缓刑部分。二、被告人于样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三、责令被告人于样召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尚未追回的赃款4.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