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邓某某,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湘杰人民陪审员 蒋运炎人民陪审员 肖丙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