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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郝庆顺与郝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顺,郝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2号原告郝庆顺,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郝庆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顺诉被告郝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庆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郝庆顺以被告郝庆杰已死亡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郝庆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芦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