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郑衍军与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衍军,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497号申请人郑衍军。被执行人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庆文。郑衍军与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0311执49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力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1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冬执行员 王晓波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