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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先友、王道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先友,王道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范先友,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蔪春县。被申请执行人王道亮,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新都区龙桥镇永亮木器加工厂业主。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范先友诉被申请执行人王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先友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道亮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先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王道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蜀汉支行,账号:62×××52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