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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85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被告人杜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杜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杜某驾驶苏H×××××小型轿车沿盱眙县工业园区新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6时50分左右行至盱眙县新海大道小太湖小区西门附近路段时,由于其对于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行人朱树贵,造成车辆损坏,朱树贵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盱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另查,被告人杜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约定给付的款项,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接警单、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杜某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承诺书,收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履行了约定给付的款项,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