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立夫与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夫,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张立夫,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法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庆祝,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夫。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秀丽,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民,男,该办事处副主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夫与被告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立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立夫负担。审 判 长 吕铸荣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