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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立夫与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夫,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张立夫,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法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庆祝,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夫。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秀丽,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民,男,该办事处副主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夫与被告济南市霓虹装饰装修工程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六里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立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立夫负担。审 判 长  吕铸荣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