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振峰与陈明、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峰,陈明,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54号原告闫振峰,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明,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姚宁,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峰与被告陈明、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胡志国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明、姚宁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胡志国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