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蔡成亮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