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蔡成亮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人民陪审员  韩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