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春义与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义,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义,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