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延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延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朱永为,经理。被告:高延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延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聊城市宇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