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吴信宜与孟站峰、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宜,孟站峰,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30号申请人:吴信宜,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孟站峰,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吴信宜与被申请人孟站峰、李红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吴信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站峰、李红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信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一、冻结被申请人孟站峰、李红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信宜名下所有皖f*****号车辆及名下所有的皖F*****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