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瑞桂与刘小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桂,刘小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25民初8号原告黄瑞桂,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策勒县新光医院院长,住策勒县。委托代理人卓丽萍(系原告妻子),女,汉族,策勒县新光医院职工,1982年5月出生,住策勒县。被告刘小愚,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教师,住策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桂与被告刘小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桂以被告刘小愚已归还其借款20000元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收取212.5元,由原告黄瑞桂负担。审判员 施正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