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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建礼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礼,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12号原告刘建礼,男,1989年出生。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东。在本院审理原告刘建礼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礼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刘建礼负担。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