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关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于2015年7月10至9月9日期间,每天在租用的阳江市阳东区××镇××小区一楼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牌、两张麻将机、饮用水等物品供赌客以“鸡糊”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分下午、晚上两场,赌注为5至20元不等,被告人关某从每场每台麻将机抽水100元,7、8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抽水获利约12000元,2015年8月末至9月9日期间,有时晚上23时许,赌博人员赌完麻将后会开始赌“三公大吃细”,赌注是100元起无上限,由被告人关某提供扑克牌并每隔几局就抽水100元,该期间被告人关某获利约900元。2015年9月9日凌晨,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在被告人关某租住的阳江市阳东区××镇××小区一楼处将参赌人员曾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扑克牌、电视机、簿册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张某、曾某、叶某、孙某、王某、司某、钟某甲、钟某乙、邓某、黎某、钟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租凭合同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关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关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赌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