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与苏旭东、丁力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苏某某,丁民,孙某某,湖北东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2号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某某。被申请人丁民。被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湖北东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孝昌县汇农小额贷款责任有限公司准备向本院提起与被申请人苏某某、丁某、孙某某和湖北东润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某、丁某、孙某某和湖北东润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案外人丁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孝昌县花园镇中山后街18号房产提供担保,产权证号:第0026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某某、丁某、孙某某和湖北东润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青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