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连丰诉彭丽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丰,彭丽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75号原告王连丰。被告彭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丰诉被告彭丽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亚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