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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广英与张有苗、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英,张有苗,廖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号原告:赵广英,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苗,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廖倩,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英与被告张有苗、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广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有苗、廖倩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赵广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赵广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银屏路拆迁恢复楼室(房地权证合字第号)房屋一套;二、冻结张有苗、廖倩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志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