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路某甲、焦某某等与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焦某某,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路某甲,男,汉族,1944年12月17日生。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49年7月11日生。被告路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焦某某诉被告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甲、焦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某甲、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青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平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