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七十五与赛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十五,赛音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七十五,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赛音吉日嘎拉,男,3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赛音吉日嘎拉在翁牛特旗海拉苏农村信用合作社xxxxx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赛音吉日嘎拉在翁牛特旗海拉苏农村信用合作社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