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世孝与张利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孝,张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孝,男,汉族,农民,1941年4月4日出生。现住化德县德包图乡毡坊沟村。被申请执行人张利花,女,汉族,农民,196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化德县德包图乡毡坊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利花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利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利花(韩有,系张利花丈夫)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