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用军与被执行人赵海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用军,赵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马用军,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赵海琼,女,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用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海琼名下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峨溪豪庭X幢XXX号的房屋(证号01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