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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桂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桂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2号罪犯吕桂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0)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桂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桂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桂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桂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吕桂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桂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