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南开经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国,上海南开经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5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国,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住本市华夏东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南开经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沈启茂,经理。本院在执行(2001)黄浦经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张树国与上海南开经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张树国借款人民币108549.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由于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黄浦经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李仲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