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常青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界首市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00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