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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聚合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聚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5号罪犯王聚合,曾用名王欣,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5)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聚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犯和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聚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聚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聚合中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聚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聚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