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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葛德政与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91行初12号原告:葛德政,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创,处长。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正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德政诉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葛德政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德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德政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德政承担。审 判 长  毕守国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丽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