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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韦金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金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04号罪犯韦金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威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金玲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韦金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金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韦金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韦金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金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