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旷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红。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1719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8,0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