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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裴志秀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秀,王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裴志秀,农民。被告王玉清,农民。原告裴志秀与被告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原告裴志秀诉称,2015年1月24日,被告王玉清及其丈夫顾志亚向我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追要未果。我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阜宁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借款人顾志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顾志亚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志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