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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宇展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宇展重工有限公司,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93号原告洛阳宇展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李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杨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下河村。法定代表人刘六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宇展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津县金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