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学锋与秦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锋,秦亚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0号原告于学锋,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人,现住永清县逸树嘉园B栋4单元501室。被告秦亚轩,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永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金雀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锋与被告秦亚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学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