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温梅芹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59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温梅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35号原告: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仅限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郭庆华。被告:温梅芹,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坚,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梅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润楷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本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