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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习堂与高修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482号原告刘某某,居民。被告高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