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428-2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明,该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艳华,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熟坪支行行长。被告易莲花,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教师。本案立案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法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4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易莲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黔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在开庭审理前,现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债务已经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易莲花存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黔城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洋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