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律刚与孙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律刚,孙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孙律刚,1975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忠。本院在执行孙律刚与被告孙建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