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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冬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36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物管部员工。被告陈冬花,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冬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