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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程荣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荣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06号罪犯程荣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荣喜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程荣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荣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程荣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程荣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荣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