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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水果营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水果营行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11-1号原告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军。委托代理人庄爱萍,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果营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6479.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帝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搜索“”